2004年8月24日 国税函[2004]989号
北京、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
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
年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
得税。? 
  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
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
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
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
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北京市
  3  中国植物油公司            北京市
  4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北京市
  5  中谷集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
  6  中国新良储运公司北京市
  7  中谷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8  华夏粮油票证中心          北京市
  9  中商华天实业公司          北京市
  10 中谷集团长春粮油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11 中谷集团江苏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12 中谷集团浙江粮油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13 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