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86号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国税函[2002]486号
  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政策的请示》
(兵财发[2002]52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
规定,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21家二级企业(其中,包括7家
驻外直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自治区乌鲁
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所属三、四级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由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 
  二、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21家二级企业全部在新疆自治区界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21家二级企业的
所得税就地预交问题,由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7户驻外直属企业应按
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
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
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级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外直属企业名单(略)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三级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四级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5.兵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事业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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