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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68号 颁布时间:1992-07-22

     1992年7月22日 国税函发[199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 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 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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