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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3〕532号颁布时间:2013-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现对5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1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2日
抄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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