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 国税函[2004]124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
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
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  25×(64+20)硬盒翻盖     48.28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