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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3]712号颁布时间:1993-05-04

     1993年5月4日 署监一[1993]712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 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劳保手套不再作为计划配额管 理商品。本着简化手续,进一步下放权力的原则,现对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 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可直接到海关及办理 备案手续报部备案,海关凭合同监管验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由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审批报部备案,海关凭 批件和加工合同监管验放。 三、猪皮劳保手套不得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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