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3]712号颁布时间:1993-05-04
1993年5月4日 署监一[1993]712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
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劳保手套不再作为计划配额管
理商品。本着简化手续,进一步下放权力的原则,现对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
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可直接到海关及办理
备案手续报部备案,海关凭合同监管验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由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审批报部备案,海关凭
批件和加工合同监管验放。
三、猪皮劳保手套不得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