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2007]39号颁布时间:2007-08-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将对本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比的范围
先进单位考核评比的范围,为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各中央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财政部门。
先进个人考核评比的范围,为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各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考核评比的组织
本次资产清查考核评比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资产清查先进单位,由财政部组织考核、审定。
资产清查先进个人,由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考核、推荐,报财政部审定。
三、考核评比的原则
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考核评比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考核评比的方法
(一)先进单位的考核评比,根据考核的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实行百分制计分。此外,针对部分部门和地方管理级次多、资产清查业务复杂等客观情况,还适当设置了加分因素。考核评比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先进个人的考核评比,实行逐级考评、推荐的办法。对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文件、政策及办法,精通资产清查业务,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推荐,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考核,逐级上报,最后由财政部审定。
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原则上根据各中央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规模、资产清查工作量确定(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五、其他事项
经考核评比审定的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财政部发文表彰。
请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资产清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主要事迹介绍等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
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资产清查先进个人考核、推荐的具体办法。
附件: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中央部门)考核评比计分标准(略)
2.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地方财政)考核评比计分标准(略)
3.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中央部门)(略)
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地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