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4-05-2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014-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核定营业税各税目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

  建筑业为5%

  文化体育业8%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为10%

  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15%

  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50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