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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4-05-2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核定营业税各税目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
建筑业为5%;
文化体育业8%;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为10%;
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15%。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5〕0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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