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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地税〔2014〕41号颁布时间:2014-05-16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推进标准化办税服务工作的意见》(闽地税〔2014〕2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启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等170枚新印章,同时请相关单位按规定做好旧印章缴交工作。办税服务厅在办理电子印章系统暂未覆盖的涉税事项时,除应使用公章的,对需使用业务专用章的涉税事项,均应使用规定样式和规格的业务专用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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