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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4-02-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适用本公告。

  二、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于申报免

  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著作权证明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报送1份,下同);

  2.残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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