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财文字[1986]276号颁布时间:1986-06-25
1986年6月25日 财文字[1986]276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
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
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
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
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
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