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86]762号颁布时间:1986-10-17

     1986年10月17日 财文字[1986]76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我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 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询问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是否包括教龄、护龄津 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 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包括教龄、 护士工龄津贴。   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2]教计资字213号《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和调动 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规定,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计入退休费基数。据此 原则,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可以计入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