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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社字[1995]84号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财社字[1995]8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要求,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 理顺资金分配渠道,我部决定自1995年起对中央级行政(含公检法部门,下同)单位 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实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是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调整和理顺 资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的支出水平,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不 过多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行政费(含公检法支出,下 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部门范围   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 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3.国务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 各部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   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 会等(以下简称各民主党派)。   6.各人民团体。   7.视同机关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社会团体。   8.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检法 部门)。   (二)实施经费范围   上述各部门由国家财政预算行政费和公检法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 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 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开支的上述"实施经费范围"以外的支出暂不划转,仍在原渠道开支。   三、财务管理体制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简化手续的要求,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 遇经费划转后,我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 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行简称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作为预 算主管归口部门实施管理。管理范围如下:   (一)国管局负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公检法等部门的离退休人 员待遇经费。   (二)中直管理局负责管理中央各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待遇 经费。   (三)全国人大办公厅负责管理全国人大办公厅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离退休人员待 遇经费。   (四)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管理全国政协办公厅及各民主党派的离退休人员待遇 经费。   四、预算经费指标划转   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指标,按以上"实施经费范围"开支的项目,以各主管部门填 报的数字作为划转依据,具体划转数额另行通知。   五、预算科目的制定   为了统一反映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在"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其 他支出类"中增设278之四款"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科目,"款"下设两个"项"级科目:   (一)"行政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指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门、 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经批准由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开 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补贴、护理费,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 洗理费、生活补贴等。   (二)"公检法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指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机关, 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补贴、护理费,以及离休人员的 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生活补贴等。   六、拨款办法和财务制度   (一)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按《中央级事业 行政单位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89]财预字第79号)执行。   (二)根据限额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按"款"级科 目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主管部门于8月底以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后,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项目、开 支标准等仍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七、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是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 第一步,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加强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 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归口管理和经费指标划转中的实际问题,确保 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支出水平,不得因划转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得因划转影响工 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   八、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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