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劳社发[2007]126号颁布时间:2007-12-2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我省社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促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现交《陕西省社会保障、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社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其它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是指对准备申请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准备申请和已纳入城市“低保”的人员,通过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挟持,促进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共同负责全省"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加强指导,促进"联动机制"的实施。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指导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强化对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保障公共职介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对象的资格审核、救助确认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失业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就业和失业状态、就业需求、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以及经济收入情况等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联动,定期反馈情况。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公共职介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采取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途径,帮助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实现就业。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建立就业服务台账,并根据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确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纳入“低保”资格,落实相关政策,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和低保款物。
第七条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正在申请或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准备申请或已纳入城市“低保”的人员,应持《失业证》或《低保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填写《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填报求职与培训意向。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人填写的《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及时汇总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对象的求职与培训意向,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第八条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失业人员与低保对象求职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第九条劳动保障公共职介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原则上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原则上在其进行求职登记60日内提供三次就业岗位推荐。促进就业。
第十条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已纳入“低保”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经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与其签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意见,并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或拒绝推荐就业岗位的,属于享受失业保险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取消其“低保”资格。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按照陕劳社发[2005]101号文件精神,对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中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医疗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可按原“低保”补助金额予以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补助,且“低保”对象身份不变。3个月渐退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政策继续实行差额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其全家退出“低保”,且3个月内民政部门不再批准其“低保”的申请,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城市“低保”对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4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其它规定同上。城市“低保”家庭3年内不得重复领取“渐退帮扶”补助。
第十四条城市“低保”对象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除享受以上优待政策,还可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32号)的规定,同时享受其它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联动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