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国税函[2007]154号颁布时间:2007-09-03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车购税征收办公室: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52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在指定银行开设了车购税账户的单位,要补办开户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未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的,要重新申请开立手续,并在今年9月底前撤销原开设账户。
(二)不需要开设车购税账户的单位,可以上报空白《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表》(六城区因无车购税业务可以不上报此表)。
(三)该账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只办理非单位(自然人)纳税人车购税的收纳和缴库;单位纳税人实行就地缴库(应使用银行转账)。
(四)请各单位在8月30日下午下班前通过行业网将《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表》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