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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246号颁布时间:2007-08-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取得有权机构认定前就已发生销售,其产品能否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之一是,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且该软件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只有软件企业已取得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其销售符合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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