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8]218号颁布时间:1998-10-1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规范税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经费,是指用于各项地方税务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预算拨款和预算外各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经费内部审计,是指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依法对税务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税务经费内部审计,有利于保证税务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税务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职能的行使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税务经费预算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预算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支出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应下拨的税务经费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截留、拖欠、隐瞒、违反和越级拨款问题;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真实。
第六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税务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
(二)预算外各项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并按规定列入预算统一管理;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钱柜”问题;
(三)预算外各项资金收入应上缴主管部门的部分,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并按规定抵减经费支出。
第七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税务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问题;
(二)公用(含业务费)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
(三)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和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资金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买专项控购商品,超标准购置小汽车,以及用公款送礼、游山玩水等;
(五)各项税务经费开支是否取得较好的效果,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八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税务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批,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是否按照预算资金的管理形式、资金性质以及拨款方式进行核算与管理,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
(三)有无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或公款私存问题。
(四)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支票管理有无漏洞。
(五)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财务处理是否正确,保管是否安全、妥善。
(六)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单位或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问题。
第九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用税务经费购置的财产、物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产、物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固定资产等物品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登记制度;
(二)有无擅自购买、报废和调拨、转让或变卖公有财产、物品的问题;
(三)占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建筑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招标且手续是否齐全,有无私自接受、串通投标,强行肢解工程非法转包的问题;
(二)建设工程是否按设计标准施工,有无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问题;
(三)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转移、侵占、挪作他用的问题;
(四)建设工程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合理的问题;
(五)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性问题;
(六)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问题;
(七)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办理验收手续的问题;
(八)实际投资完成额情况;
(九)有无损失浪费的问题;
(十)对建设工程超预算情况要分析差异原因;
(十一)建设工程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的问题;
(十二)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的问题;
(十三)工程价款结算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收支报表的真实性,有无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问题;
(十四)支付工程监理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
第十一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税务经费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对税务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内部审计单位(人员)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每年税务经费收支审计出来的重大问题,应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写出专题审计报告,向负责审计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