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122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管手段,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力求突出重点,争取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从今年开始,对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有关情况,做好个人明细资料的整理、建档、分析等工作。各市(地)地税局请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
三、各地要加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专项检查通知明确的专项检查重点,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对偷逃税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市(地)要及时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在报送的总结中要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偷逃税的典型案例。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搞好纳税服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努力完成并超额完成区局下达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度任务。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