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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122号颁布时间:2003-07-15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管手段,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力求突出重点,争取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从今年开始,对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有关情况,做好个人明细资料的整理、建档、分析等工作。各市(地)地税局请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
  三、各地要加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专项检查通知明确的专项检查重点,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对偷逃税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市(地)要及时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在报送的总结中要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偷逃税的典型案例。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搞好纳税服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努力完成并超额完成区局下达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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