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174号
颁布时间:2002-05-1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现对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补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