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41号颁布时间:2004-03-04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要求,区局决定在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实施主体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
按照全面清理的原则要求,凡属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具体包括: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颁发发票准购证,批准印制、承印、发售、开具发票。
(三)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批准延期申报、缓缴税款。
(五)审批减税、免税、退税、税前抵扣或弥补亏损。
(六)纳税人申请的其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二、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区只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一律不得再实施。因此,对行政许可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要逐件予以清理。
(一)清理范围。我区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下发(原文转发上级文件除外)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清理的范围。同时,根据“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我区各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由地税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也必须进行清理。
(二)清理的标准和要求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指对上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或上级文件规定,确需保留的,应提出保留的具体意见,由自治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加以确认。
2、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对上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税务行政许可的。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或上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税务行政许可或者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其他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
(4)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非行政机关不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
(5)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先经下级税务机关审查后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的。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定税务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7)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规定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
(8)有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内容的。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对我区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都应当进行清理。
(一)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由以该税务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税务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也应当纠正。
四、工作要求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按照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彻底地开展清理工作,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部门要在2004年3月23日以前提出自行设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及其有关依据、保留理由,并填写《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附件1),报区局法规处审核。
(二)对于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文件设定、由地税部门实施,以及我区地税部门制定、依法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部门要在2004年4月5日前提出有关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并分别填写《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附件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表》(附件3),报区局法规处审核。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略)
2、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略)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表(略)
4、填表说明和报送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