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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21号
颁布时间:2006-11-1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做好受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广泛宣传,加强辅导。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约谈、印发讲解材料、短信提示、媒体宣传等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宣传动员,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精心准备,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在政策宣传解释、快捷优质接受申报、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等方面提高优质纳税服务。一是要指定专人指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接受纳税人的咨询,做好政策辅导工作;二是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要向纳税人明示办理纳税申报的工作流程,并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三是必须提供充足的纳税申报表保证纳税人取用;四是尽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多样的申报方式,如网络申报、电话申报、邮件申报、邮递申报、通过中介进行申报等,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三、重点做好重点纳税人的宣传动员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对2005年度及2006年10月底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筛选,做到对重点纳税人心中有数。同时,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和宣传动员工作。
四、加强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征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2007年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做好总结工作,及时总结此项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以促进今后工作的进一步提高。书面总结材料要求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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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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