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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不动产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15号颁布时间:2007-01-10


各区局、各稽查局:
  针对我市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提出的个人不动产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经研究,现对下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税收审核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分割不动产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限于法定继承、离婚分割不动产)不征税审核界定手续。国土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凭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及不征税函件在办证环节不征税。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需告知上述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审核界定手续。
  二、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复函》(深国房函[2006]543号)明确了从2006年5月1日起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为:罗湖区11000元以下、福田区11500元以下、南山区11000元以下、盐田区10500元以下、宝安区7500元以下、龙岗区7000元以下,上述价格均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值,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6年10月,我市对普通住房的3个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住房的价格标准由原“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调整为“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因此,各区局及代征单位在审核界定普通住房条件时,应将上述国土部门公布的价格除以1.2还原为平均交易价格原值,再将原值乘以1.44计算出现行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值):罗湖区13200元以下、福田区13800元以下、南山区13200元以下、盐田区12600元以下、宝安区9000元以下、龙岗区8400元以下,上述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我市国土部门若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调整,则按最新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个人房产转让所得扣除项目中扣减住房装修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明确规定“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因此,对于住房装修费用,须凭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商场开具的材料费发票若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扣除。装修合同并非扣减费用的必需资料。
  四、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已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受赠人属无偿取得不动产,因此,个人将受赠取得的不动产再转让时,财产原值视同为零,须按财产转让收入全额减除相关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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