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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97号颁布时间:2004-05-21

     2004年5月21日 湘国税函[2003]197号   为支持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发展,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2]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销售分公司”)系统的增值税纳税办法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销售分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分公司(本着中心)、加油站(名 单见附件1)由湖南销售分公司汇总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并 对湖南销售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区)内设有两个以上加油站的,采取由一个指定加 油站或分公司(以下统称“纳税主体”,名单见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 纳税的办法。   二、湖南销售分公司对全系统当月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汇总后按各市州分公司、 加油站销售额占全省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各市州分公司(配送中心)和各县 (市、区)加油站的纳税主体按湖南销售分公司计算分摊的应缴增值税分别向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然后由湖南销售分公司统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和税 款结算。   三、本通知所列加油站无论是否为纳税主体,均必须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 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并在月终汇总登记 《加油站月销售成品油汇总表》。   非纳税主体加油站应在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加油站月销售成品油汇总表》抄报 其纳税主体。   四、各纳税主体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手续, 并负责向所在地各非纳税主体的加油站发放发票。各非纳税主体的加油站在所在地只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不办理税务登记。所需发票向其所在地纳税主体领取。原已办理 了税务登记的非纳税主体的加油站应将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为税务注册登记,并对原 已领凤的发票进行清结。   五、对于未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的特许加盟加油站,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 纳税管理办法,必须单独按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办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对于本通知名单以外新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分公司或加油站,湖南销售 分公司要及时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并经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七、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对湖南销售分公司及已列入本通知名单的各下属市 州分公司、加油站2004年5月31日以前的增值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八、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湖南销售分公司系统内部调拨的成品油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九、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省局(流转税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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