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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4]101号
颁布时间:1994-04-01
1994年4月1日 湘财农税字[1994]101号 农业税春征在即,近来一些地方相继来电请示农业税征收中的一些问题,为此, 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仍实行征实与折征代金并举的 办法,即在计税面积上种植粮食作物的,其农业税以实物缴纳;对根据国家需要。调 整农村产业结构,在计税面积上种植经济作物和进行养殖业的,其农业税可用现金缴 纳。农业税任务的下达,属于征实的,可只下达实物量,属于折征代金的,可同时下 达实物任务与折征代金额。未经当地政府决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改征实物为征收代 金,对折征代金的必须按照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大体平衡的原则征收。但对一些人均 耕地极少.产粮不多,无力以实物交纳农业税,且又无粮食上交任务的,这部分农民 可按国家即将出台的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折征代金。 二、从1993年粮食收购价格放开后,农业税的征收价与粮食部门的结算价主 要依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今年省财政对各地下达的农业税任务,其价格只是下达任 务的考核指标,并非对农民的征收价,也不是与粮食部门的结算价。考虑到粮食价格 存在质量差异、时间差异与品种差异,其结算价格和办法,各县、市财政部门可与粮 食部门协商确定。 三、近几年来,由于基本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原因,占用了大量耕地,造成了 农业税任务的缺口,不少地方要求核减基数,各地原则上应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实 施办法》执行,即:国家建设闻地,其农业税予以免征;乡(镇)、村建设用地不予 核减。其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各种基建占地造成的农业税任务缺口 省一概不予弥补,自行调减征收任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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