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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藠头农业特产税的请示的复函
湘财农税字[1994]119号
颁布时间:1994-04-21
1994年4月21日 湘财农税字[1994]119号 东安县、津市市财政局: 你县(市)关于开征藠头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政府转来我厅,根据国务院1 43号令及省政府的批示精神,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藠头农业特产税。 在《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出台前,先按5%的税率预征。待《实施办法》出 台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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