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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征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4]192号
颁布时间:1994-07-05
1994年7月5日 湘财农税字[1994]192号 199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粮食价格改 革的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征收、入库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价格结算问题。最近,省政府为保护粮农的利益,根据中央安排 的分省价格水平,确定我省粮食收购价格分别为:一价区(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岳阳、常德、益阳七市)早釉稻每50公斤(下同)44元,晚籼稻52元;二价区 (邵阳、张家界、娄底、怀化、自治州五地、州、市)早籼稻45元,晚籼53元; 三价区(零陵、郴州两地区)在二价区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3-5%。顶抵定购任 务的其他品种执行全省统一价:中籼稻48元,粳稻54元,小麦51元,玉米46 元,大豆88元,早稻优质稻55元。因此,今年各地的农业税征收价格(对农户而 言)和结算价格(对粮食收购部门而言)都不得低于上述价格。粮食收购部门一方面 要按实与农民进行粮价结算,并代扣农业税款,另一方面要根据财粮双方确定的结算 价按规定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农业税款的结算与划解。 二、关于价差结算。省对地(市)继续按24元/56公斤稻谷进行结算,24 元以内的价差仍按原结算办法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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