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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4]191号
颁布时间:1994-07-05
1994年7月5日 湘财农税字[1994]191号 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农业特 产税征收办法》,现将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8月1日起启用“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 证)。完税证一式四联(式样附后)。原“湖南省农林特产税税票”同时废止。 二、完税证项目中“经济性质”是指纳税人的经济属性,相应按“国营”、“集 体”、“个体”或“其他”填列;“征收环节”是指税款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或是 在收购环节征收的。 三、完税证的管理办法仍按湘财[1989]农税字第224号文件执行。 四、各地在2月10日以后以地州市为单位,到我厅农税处领取完税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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