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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职责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75号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湘国税函[2003]275号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纳税人在发票领购中存在的不便,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的部分职责调整如下:   一、征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验收入库、运输、保管、内部发放、 一般纳税人窗口发售、缴销及缴销环节的发票行政违章行为处理。   二、流转税部门负责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版本、数量核定的管 理;负责计划的制定和报送,并向总局报送领用存报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 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贯彻和制定以及检查工作。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缴销人员由征管部门负责管理。在职责调整中,只对 相关的职责和岗位进行相应调整,人员不作变动。   四、将县(市、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窗口进行合并, 由征管、流转税部门进行双重管理。   五、此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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