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职责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75号
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湘国税函[2003]275号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纳税人在发票领购中存在的不便,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的部分职责调整如下: 一、征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验收入库、运输、保管、内部发放、 一般纳税人窗口发售、缴销及缴销环节的发票行政违章行为处理。 二、流转税部门负责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版本、数量核定的管 理;负责计划的制定和报送,并向总局报送领用存报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 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贯彻和制定以及检查工作。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缴销人员由征管部门负责管理。在职责调整中,只对 相关的职责和岗位进行相应调整,人员不作变动。 四、将县(市、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窗口进行合并, 由征管、流转税部门进行双重管理。 五、此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当前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