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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45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湘国税函[2003]245号 根据各地反映,为了维护纳税人利益,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制衔头发票不能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省局决定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 刷单位管理办法》中有关印制费用结算条款进行修改。将办法中第十六条“发票印刷 费统一由用票单位所在市、州局结算。”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印制费统 一由用票单位所在市、州局结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印制成本由印制单位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用票单位直接结算,核定价格与印制成本之间的差价由税务部门开 具税票上缴国库。” 此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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