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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84号
颁布时间:2003-08-20
2003年8月20日 湘国税函[2003]284号 为了贯彻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修正《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 (以下简称:湖南征管4.40)存在的问题,省局组织机关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 技术人员和测试人员对湖南征管4.40进行了优化、升级,以满足我省国税系统税 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管理的需要。省局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省11 个市、州局(湘潭、株洲、衡阳三市除外)全面运行湖南征管4.40升级版。为了 做好湖南征管4.40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和修订的主要业务及政策依据。 1.税种登记。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 税发[2003]53号)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 准的最小类(代码)反映增值税收入的所属行业及该行业的对应品目情况,湖南征管 4.40在“管理-税种登记”增值税税种登记中对应于项目码增加“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的登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依据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规定,湖南征管 4.4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的申报表、采集方式进行了修改。 3.统计报表。依据总局《关于修订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通 知》(国税函[2003]705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分企业类 型统计月报表》进行了修订,按照《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进行归类划分。 4.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依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铆(湘财税[200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2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在“管理服务”、“申报征收”和 “发票管理”模块增加了对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功能。 二、升级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湖南征管4.40在“管理-税种登记”增值税税种登记中增加“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的登记内容,要求各县(市)、分局在进行湖南征管4.40升级前,按照 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 53号)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最小类(代码)要求,对本单位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所属行业进行确定,并登记造册,为启用湖南征管4.40升级版本做好准备。 具体操作程序是:先由纳税人按照新申报办法所附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自报(纳税人跨行业的,以其主要货物确定所属行 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在2003年8月底以前将纳税人的“所属行业”在 湖南征管4.40软件的税种登记模块中予以登记确认。 三、对增加和修订的主要业务,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贯彻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新的申报办法的要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 2003年9月征期开始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报送新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2)。 2.票表比对、申报征收总的操作原则。 (1)票表比对工作由窗口负责纳税申报的人员在湖南征管4.40中操作完成。 (2)窗口受理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控IC卡后,按先报税,再进行票表比对,最 后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开具税票的程序进行相关操作。 3.票表比对的具体操作流程。 (1)窗口负责纳税申报的人员必须在负责认证报税的人员认证报税完毕后,先 进行票表比对,再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进行票表比对时,分别录入《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第1栏(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 计”栏中的“销项税额”(凡该表第8栏和第15栏中的“小计”栏有“税额”数据 的,必须按第1栏、第8栏、第15栏三个数据之和录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表2)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税额”后,系统将 自动完成票表比对工作。 (2)对票表比对相符的(系统自动将比对结果列入“票表稽核相符分户清单”), 确认后继续录入申报表数据,并向纳税人开具税票。 (3)对票表比对不符的(系统自动将第一次比对结果列入“申报表录入前票表 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负责纳税申报的人员应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其 到“比对异常处理”窗口询问和处理,由纳税人自行修正申报资料。纳税人修改申报 资料后,或者纳税人有充分理由不调整申报资料的,再输入比对数据进行第二次比对, 此次比对后,无论比对是否相符(系统自动将第2次比对结果列入“票表稽核相符分 户清单”或者“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可继续录入申报表数据,并为纳税人 开具税票。 (4)凡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符合本表逻辑关系的,征管软件 不能存盘,应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由其自行修正后在本月10日前再进行申报。 (5)“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人员应对“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 (即第一次比对不符结果)进行实时查询,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辅导纳税人对 纳税申报资料作出相关调整,并明确告知纳税人必须在本月10日以前持修正后的纳 税申报资料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6)凡列入“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的纳税人,“比对异常 处理”窗口人员必须向纳税人询问并记录其票表比对不符产生的原因。在征期结束后, 应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产生的原因予以归类和分析。 (7)在申报表录入并存盘后,征管软件将自动生成“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 (即第二次比对不符结果)和“票表稽核相符分户清单”。凡列入“票表稽核不相符 分户清单”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由主 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谈,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比对不符原因且已按规定申 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经办人员和科长审核签字并报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 视为正常,不移送稽查局。凡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说明的、涉嫌偷、逃、骗 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查处。 4.为了掌握纳税人比对不符的情况及原因,在2004年1月底以前,各市州 局应于每月征期后5日内将各县、市(分局)“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符”(即第 一次比对不符结果)的有关数据及产生原因的分类说明填列《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 不符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省局35服务器/各地上传/流转 税处/票表比对结果)。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1.“管理-待批文书-(抵扣类)”模块下增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台 账”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台账”。各征收管理单位应在受理企业年度申报 时,将企业的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结果录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 台账”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台账”,对企业的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审批事项进行管理,并在“管理-查询”模块生成查询清册和上报省局的统计表。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台账”子模块中,“年度”应录入审批年度。 3.“申报征收-一般征收-所得税申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 得额若为负数时,应纳所得税会自动生成为零。 4.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增加年度申报功能, 有关要求如下: (1)年度申报同样使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 附后),但税款所属期设定为一个年度,即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区别月份 或季度预缴。月份或季度预缴税率设定为33%,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税率会 自动默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时,按18%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时,按27%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时,按33%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 (2)年度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天内。 5.对于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第74行 后的“预缴比率-新增”自动默认为60%,若预缴比率不为60%,应手工进行修 改,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此行必须手工修改为0。 6.“申报征收-查询模块-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清册”(1)新增汇总纳税 就地预缴企业户数和应预缴所得税额的统计查询。(2)新增有弥补亏损额的企业户 数和弥补亏损额的统计查询。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要求,湖南征管4.40增加《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报表,其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 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制报表过程中, 应要求企业严格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软件填表说明要求填报。 2.对于亏损户企业,要纳入日常管理,有关数据要及时录入湖南征管4.40 软件,以便及时掌握亏损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管理。 3.各市州涉外分局要严格按要求使用进行涉外税收管理的湖南征管4.40软 件,未启用的,要尽快启用。省局将组织对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的征管质量及湖南征管 4.40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计会统管理 1.修订了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修订后的《增值税分 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有关行业划分口径,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具体参 照《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附录一执行。 2.对有企业所得税中央固定收入单位在进行税种登记时,软件增加了判别标志, 使《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企业所得税”下设的“中央固定收入”栏能自动产生 相应的数据。各税种收回的呆账税金数据仍需手工从“往年陈欠”中调出。 3.在市局查询系统中新增了《年税收收入进度累计完成情况表》。 (五)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 按照政策规定,所有个人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未达起征点均可享受免 税待遇。湖南征管4.40从三个方面考虑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一是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中个体建账户的管理,湖南征管4.40只对其当期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不 足2000元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不足1500元的,计算应纳税额为0作了设定;其 他功能和业务处理不变。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双定户的管理。湖南征管 4.40要求对该类纳税人不做税种登记,而进行“个体双定未达起征点认定”;对 已进行认定的个体双定户其发票发售不需特批可购领发票,其他功能和业务处理不变。 三是临时经营户,其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在窗口代开发 票时,选择“未达起征点”标志即可取得窗口代开的发票,不受必须开具税票的限制。 具体实现方式是: 1.管理服务子系统“税种登记”中增加“个体双定未达起征点认定”功能,可 对个体双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进行“认定”或“取消”。并在“管理服务-查询-其 他登记”和“综合查询-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中增加相应的查询清册。 2.申报征收子系统“申报征收-一般征收-有申报表”个体建账户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申报表中货物销售额不足2000元、应税劳务销售额不足1500元的不 计算本期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为0。 3.在发票管理子系统“发票发售-对外发售”中对已认定为未达起征点个体双 定户可以供应发票,未做特批限制;“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中,应税货物销售 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在窗口代开发票时,选择“未达起征点”标 志即可取得窗口代开的发票,不受必须开具税票的限制。 (六)发票管理 1.增加了窗口代开普通发票功能。为了解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手工开票及其登 账的问题,全省统一了窗口代开普通发票式样,发票名称编码统一为“9999”, 窗口代开发票实行电脑开票,通过电脑对窗口开票数据进行记录。 2.增加了普通发票报验数据录入功能。为了解决普通发票缴销与报验的矛盾, 增加了普通发票报验数据录入功能,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普通发票报验情况统计表》, 可对纳税人发票缴销期内各月的发票使用、销售收入、应纳税额进行分月统计,并与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比对。 “综合查询子系统一申报征收”中的《销售收入、应纳、已纳清册》,已将普通 发票报验中的“发票份数”(有效填开份数)”“销售收入(销项金额)”和“销项 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数据按期进行汇总写入的相关栏目内,可进行普通发票报验数据 与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的比对。 3.增加了发票代码批量追加和删除功能。为了解决因发票代码发生变化影响纳 税人购领发票的问题,在代码维护中增加了发票代码替换和删除功能,当同一类发票 代码发生变化时,可对纳税人的准购登记记录进行统一的追加;如某一代码的发票在 库房、柜台和税务所已无库存时,可对这一代码的发票使用记录进行删除。此项工作 只能由发票管理员与信息中心人员共同进行操作。 4.增加了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准购普通发票功能。为了解决个体未达起征点 的纳税人购领发票的问题,增加了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准购普通发票操作,对个体 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发售普通发票(裁剪发票)。 5.为取消税务所的发票准购审批权,将发票系统的操作员增加为五种,新增 “库房管理员”,专司发票库房管理和发票数据维护的职能;原“发票审核员”只担 任发票准购审核,不再担任发票库房管理工作,并只设在分局,不设在税务所。系统 管理员应对此两类人员重新进行权限设置。 6.为在分局核定税务所库存发票情况,在发票期初数据维护中增加了“税务所 年初库存发票录入”,由分局发票管理员在每年元月1日录入各税务所上年年底的库 存发票信息。 7.原税务所退库到分局发票库而不能重新发出的发票应先由系统管理员在 FPKC中删除退库记录,再重新进行一次退库发票入库,即可出库到某售票柜台或 其他税务所,但二次出库后严禁不进行任何销售就再次进行退库。 四、强化培训,提高操作应用水平 湖南征管4.40这次升级与原系统相比,主要变化是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申报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功能,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 组织好对总局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湖南征管4.40的操作应用水平,全面运用 湖南征管4.40管理各项税收业务,以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附件1: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符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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