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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当前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73号
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湘国税函[2003]273号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国税稽查工作,推进全省国税稽查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 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级稽查问题 我省2001年机构改革、人事制度和征管改革过程中,彻底转换了征管模式, 实行了较为规范的“集中征收、属地管理、一级稽查”专业化管理。两年多来的实践 证明,一级稽查模式有利于在税务机构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提高税务检查 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统一税收政策执法尺度。因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总局、 省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一级稽查不动摇, 坚持专业化管理不动摇,进一步总结经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现行一级稽查 模式。 二、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 各级稽查局职责原则上按照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基层国税业务职责的意见》(湘国税函[2001]352文件号)等有关规定,维 持现行职责不变,即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个体户的日常检 查由个体税收管理科、税务所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检查,稽查局现有力量不足 的地方,也可以由征管分局实施。日常检查的程序、文书等由稽查局负责指导,日常 检查的成果归口稽查局汇总编报。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的,一 律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关于稽查办案经费管理问题 稽查办案经费的分配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税发[2002]118号)以及省局2002年元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的意见执行,即“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和其他来源的办案经费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分配 方案由稽查局提出,由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办案经费必须 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使用,对挪作他用的相应核减下期拨付数,各级稽查局要严格加 强稽查办案经费的管理使用,严禁乱支滥用,奢侈浪费。 四、关于规范稽查执法问题 各级稽查局在办案过程中要排除干扰,依法治税,依法办案,各级领导要支持稽 查局依法办案;对屡查屡犯、手段恶劣的要加重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处理要 十分慎重,特别是实施检查时要非常规范,一定要按程序办事。重大案件必须报案件 审理委员会审理,决不能个人说了算。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局的十条 规定,不准接受纳税人的请吃(含工作餐)、礼物、娱乐等,检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 中午由于往返不便一律吃工作餐,可以采取适当补贴和报销工作餐的办法解决。稽查 局内部要建立激励机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稽查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内部要适当进行 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以促进稽查队伍综合素质迅速提高。 五、关于案件曝光问题 为了加大打击涉税犯罪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从今年开始,省局稽查局 每年都要从各地查结的案件中筛选5~10户偷税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省级 新闻媒体和湖南国税网站上曝光。 六、关于案件移送问题 各级稽查局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 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一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具体移送名单由各级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 会确定。同时,稽查部门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研究解决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关于稽查信息化建设问题 各级稽查局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全省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湖 南征管4.40版稽查子系统软件,确保所有稽查案件通过4.40版征管软件的运 行,并建立征管、稽查信息数据共享交流工作机制。 八、关于个体大户检查问题 从今年开始各级稽查局都要建立个体大户定期检查制度,采取外围调查,举报分 析,纳税评估等形式确定一定数量有偷税嫌疑的个体大户,由稽查局领导牵头查办, 查结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处理执行到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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