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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1-06

     2003年1月6日 湘国税函[200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清算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止。   二、清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6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三、各地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 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 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四、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已将《外(工)贸企 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的部分项目作补充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2002年度出口退税(免)税清算填表说明   一、附件1填报说明:   1.此表由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局。   2.“其他企业”指外(工)贸,生产企业以外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企业,数据 取自附件3的“合计”行的对应数据,但对于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的机电产品, 不列入该项目,而并入免抵退税额中统计,并在表下说明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免 抵退税总额。   3.“应退(免)税额”的填写,外(工)贸企业以纸质报关单的出口时间为准, 生产企业以出口销售收入记账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本项目中的“上年结转”包括所属 期为以前年度,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申报,且在本年度已办理退税或已申报未退税的 所有退(免)税额。“本年发生”包括所属期为本年度,企业已申报退(免)税额和 单证不齐的应退(免)税额。   4.“本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指本年已办理退库和调库的退(免)税额。   5.“结转至次年未退(免)税额”按附件1的逻辑关系为:2项-5项=8项   二、附件2填报说明:   1.此表由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局。   2.“其他企业”指外(工)贸,生产企业以外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企业,数据 取自附件3的“合计”行的对应数据,但对于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的机电产品, 不列入该项目,而并入免抵退税额中统计,并在表下说明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免 抵退税总额。   三、附件3填报说明:   1.此表可作两用,一是用于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 报送省局,统计单位:万元、万美元。二是用于各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 送主管退税部门,统计单位:元、美元。   2.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中标机电产品,填报中标机电产品的免抵退税总额。   四、附件4填报说明:   此表由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省局。   五、附件5填报说明:   此表由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局。   六、附件6填报说明:   1.此表由生产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部门。   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额”填写列入此表备案的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 件进口额。   七、附件7填报说明:   此表由外(工)贸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部门。   八、附件8填报说明:   1.此表由外(工)贸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为减 少表格数量,对此表作少许修改,集清算表及清算通知为一个表。   2.“本年应退税出口额”填写由本企业直接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额,来料加工 出口贸易、代理出口(开具代理证明的)等不计算在内。   3.“应退税额”包括:   (1)所属期为以前年度且以前年度已申报,但结转到2002年度退税或仍未 退税的;   (2)所属期为以前年度,在2002年度申报且已退税或仍未退税的;   (3)所属期为2002年度,在本年12月31日前已申报的所有退税额(含 已退和未退的);   (4)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而进入备案表的未退 税额。   4.第11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款,对于因 上述原因在实退税中已扣除的退税额也应统计在此栏中。   5.“备案未退税额”指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而 未申报的退税额。   九、附件9填报说明:   1.此表由生产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为减少表格 数量和统计口径的一致,对此表作少许修改,集清算表及清算通知为一个表。   2.“申报退(免)税货物出口额”指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   3.“申报退(免)税额”包括:   (1)所属期为以前年度且以前年度已申报,但结转到2002年度退(免)税 或仍未退(免)税的;   (2)所属期为以前年度,在2002年度申报且已退(免)税或仍未退(免) 税的;   (3)所属期为2002年度,在2003年1月15日前已申报的所有退(免) 税额(含已退和未退的)。   (4)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而进入备案表的未退 (免)税额。   4.“本年度已办理退(免)税额”   (1)第10栏“免抵额”填写退税部门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已审批的免抵额;   (2)第11栏“退税额”填写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收到的免 抵退税中的退税款;   (3)第12栏“先征后退”填写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收到的 先征后退的退税款;   (4)第13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款,对于 因上述原因在退(免)税中已扣除的退(免)税额也应统计在此栏中;   5.“未退(免)税额”包括:   (1)第15栏“免抵额”填写2003年1月15日已申报,退税部门未审批 的免抵额;   (2)第16栏“退税额”填写2003年1月15日已申报,2002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未收到的免抵退税中的退税款;   (3)第17栏“先征后退”填写企业已申报,但在2002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未收到的先征后退的退税款。   (4)“备案未退(免)税额”指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 息不齐而未申报的退(免)税额。   十、附件10填报说明:   此表由企业于2003年1月15曰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十一、附件11填报说明:   此表由出口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生产企业不填写 9、10、11、12、14、15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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