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6日 湘国税函[200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清算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止。
二、清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6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三、各地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
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
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四、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已将《外(工)贸企
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的部分项目作补充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2002年度出口退税(免)税清算填表说明
一、附件1填报说明:
1.此表由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局。
2.“其他企业”指外(工)贸,生产企业以外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企业,数据
取自附件3的“合计”行的对应数据,但对于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的机电产品,
不列入该项目,而并入免抵退税额中统计,并在表下说明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免
抵退税总额。
3.“应退(免)税额”的填写,外(工)贸企业以纸质报关单的出口时间为准,
生产企业以出口销售收入记账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本项目中的“上年结转”包括所属
期为以前年度,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申报,且在本年度已办理退税或已申报未退税的
所有退(免)税额。“本年发生”包括所属期为本年度,企业已申报退(免)税额和
单证不齐的应退(免)税额。
4.“本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指本年已办理退库和调库的退(免)税额。
5.“结转至次年未退(免)税额”按附件1的逻辑关系为:2项-5项=8项
二、附件2填报说明:
1.此表由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局。
2.“其他企业”指外(工)贸,生产企业以外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企业,数据
取自附件3的“合计”行的对应数据,但对于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的机电产品,
不列入该项目,而并入免抵退税额中统计,并在表下说明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免
抵退税总额。
三、附件3填报说明:
1.此表可作两用,一是用于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
报送省局,统计单位:万元、万美元。二是用于各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
送主管退税部门,统计单位:元、美元。
2.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中标机电产品,填报中标机电产品的免抵退税总额。
四、附件4填报说明:
此表由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省局。
五、附件5填报说明:
此表由各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局。
六、附件6填报说明:
1.此表由生产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部门。
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额”填写列入此表备案的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
件进口额。
七、附件7填报说明:
此表由外(工)贸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部门。
八、附件8填报说明:
1.此表由外(工)贸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为减
少表格数量,对此表作少许修改,集清算表及清算通知为一个表。
2.“本年应退税出口额”填写由本企业直接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额,来料加工
出口贸易、代理出口(开具代理证明的)等不计算在内。
3.“应退税额”包括:
(1)所属期为以前年度且以前年度已申报,但结转到2002年度退税或仍未
退税的;
(2)所属期为以前年度,在2002年度申报且已退税或仍未退税的;
(3)所属期为2002年度,在本年12月31日前已申报的所有退税额(含
已退和未退的);
(4)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而进入备案表的未退
税额。
4.第11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款,对于因
上述原因在实退税中已扣除的退税额也应统计在此栏中。
5.“备案未退税额”指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而
未申报的退税额。
九、附件9填报说明:
1.此表由生产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为减少表格
数量和统计口径的一致,对此表作少许修改,集清算表及清算通知为一个表。
2.“申报退(免)税货物出口额”指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
3.“申报退(免)税额”包括:
(1)所属期为以前年度且以前年度已申报,但结转到2002年度退(免)税
或仍未退(免)税的;
(2)所属期为以前年度,在2002年度申报且已退(免)税或仍未退(免)
税的;
(3)所属期为2002年度,在2003年1月15日前已申报的所有退(免)
税额(含已退和未退的)。
(4)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而进入备案表的未退
(免)税额。
4.“本年度已办理退(免)税额”
(1)第10栏“免抵额”填写退税部门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已审批的免抵额;
(2)第11栏“退税额”填写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收到的免
抵退税中的退税款;
(3)第12栏“先征后退”填写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收到的
先征后退的退税款;
(4)第13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款,对于
因上述原因在退(免)税中已扣除的退(免)税额也应统计在此栏中;
5.“未退(免)税额”包括:
(1)第15栏“免抵额”填写2003年1月15日已申报,退税部门未审批
的免抵额;
(2)第16栏“退税额”填写2003年1月15日已申报,2002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未收到的免抵退税中的退税款;
(3)第17栏“先征后退”填写企业已申报,但在2002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未收到的先征后退的退税款。
(4)“备案未退(免)税额”指所属期为2002年度,因单证不齐或电子信
息不齐而未申报的退(免)税额。
十、附件10填报说明:
此表由企业于2003年1月15曰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十一、附件11填报说明:
此表由出口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退税部门。生产企业不填写
9、10、11、12、14、15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