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5日 湘国税函[2003]5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与“口岸电子
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
由各县、市(区)征税机关负责。
二、有出口货物销售的生产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当月《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各1份,交县、市(区)征税机关。
三、县、市(区)征税机关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后,应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远程
登陆各市、州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服务器(长沙市各区、市、县征税机关登录省
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服务器),对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明细与海关电子数
据逐条进行核对,对已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免、抵、退税出
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及时通知(格式附后)企业在
次月视同内销申报缴税。
四、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出口额申报时间,暂为纸质报关单上出
口离境日期;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申报时间,暂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的
当天。
五、各市、州局应于2003年3月1日前,在省局35服务器:“出口退税信
息\二期网络\3.0版0115”目录中,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V3.0-Setup.exe软件,下发各区、县级税务机关,由各区、县级征收部
门按照软件说明及培训要求安装使用。具体操作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负责培训
辅导。
附件: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与海关电子数据核对情况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
你公司(厂)申报的所属_______年_______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出口额与海
关当期电子数据已核对,已申报无电子数据的记录_______条,出口额为_______美元;
有电子数据未申报的记录_______条,出口额为_______美元。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号)文件,办理申报缴税事宜。
_______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