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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379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湘国税函[2002]379号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 示》(岳国税发[2002]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的规 定,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属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行为, 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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