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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21号
颁布时间:2002-10-10
2002年10月10日 湘国税函[2002]321号 近年来,超市作为一种新型市场经营模式,在我省发展较为迅速,在搞活商品流 通,方便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市场亮点和新的税收增长点,为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超市的增值税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各地国税机关应在2002年年 底之前对辖区内的超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必 须严格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对未达到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超市,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也应督促其建账建制,严格管理。 二、加强对超市纳税申报的管理。各类超市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国税 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凡使用财务软件进行核算的超市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加强对超市收购凭证的管理。超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者 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凭普通发票或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 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必须单独核算、反映 农产品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四、加强对超市的税收监控。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对超市的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 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对超市的税收监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较大规模的超市纳入商贸企业纳税评估的范围。 五、对其他商业纳税人也应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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