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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51号
颁布时间:1997-07-30
1997年7月30日 湘国税函[1997]15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 97]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第一次专项检查。目的 是摸清商业企业增值税征管情况,研究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措施。国家税务总 局对此次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按照总局 的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在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务必认真填写《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一)、 (二),表中各项数据的收集及检查表格的填写由税政一科牵头,稽查局配合,共同 完成。 三、各地、州、市国税局税政一科应按照《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系统》软件做好 《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1997年10月1 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企业数据软盘上报省局税政一处。各地向省局上报检查的企 业户数不得低于全部商业企业的10%(以199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理检查上 报的户数为准)。 四、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数据的填报、录入情况进行汇审评比,具体评比 的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国税函[1997]401号 近年来,一些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税收流失现象比较普遍,对完成 增值税收入计划造成不利影响,1997年以来形势更为严重。为了摸清情况,分析 原因,堵塞政策及管理方面的漏洞,强化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国家税 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商业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以及批零兼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以下统称商业企业),各地的检查面不得低于全部商业企业的10%。检查的 重点对象为: (一)大中型商业企业; (二)销售额、增值税税负变动明显异常的商业企业;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四)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检查所属时间 企业1997年上半年和1996年全年的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溯到其他年 度。 三、检查内容 (一)商品购销均不入帐,利用帐外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二)瞒报销售额。 1.商品销售收入实现后,不完全入帐或将帐款转移(包括现金收入); 2.以实物形式接受销售企业的返还利润,实物不按购、销核算,利用其他有关 帐户,隐瞒销售额; 3.以商品削价为名隐瞒销售额; 4.经销业务按商品进价核算销售额,其毛利按代购手续费核算,变增值税为营 业税; 5.视同销售、价外费用以及兼营等项目的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 (三)迟报销售额。 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以未收到货款为由,不如实进行申报。 (四)进项税额抵扣不实。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将固定资产、兼营业务的支出费用及政策规定不予 扣税的部分消费品挤入进项税额; 2.应作进项转出的部分不转或少转; 3.擅自低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4.非法自制或取得扣税凭证,骗取扣税。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为完成内部考核指标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四、检查起止时间 检查从7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10月底以前各地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报告 和企业数据软盘。 五、检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 织实施,具体可采取本地区税务局自查、地区间税务局交互检查等方法。 六、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不论企业是否存在问题。都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商业企 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利用计算机软件做好《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 表》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按时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报告, 并着重说明以下问题; 1.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具体采用的方法、措施及效果等; 2.检查面情况,本地商业一般纳税人总户数和实际检查的户数; 3.被查企业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及其成因分析; 4.查实的各类问题分析及典型案例; 5.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征管和稽核方面存在的漏洞; 针对商业企业的特点,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核检 查工作。 (四)在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主 管部门,搞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各地的检查情 况进行评比,并向全国通报评比结果,对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评比 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面、问题类型、查补税额、检查报告质量和上报时间、录入数 据的错误比例等。 附件:《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一)、(二)(略) 填表说明: 一、不论被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问题,检查人员都要认真填写本表。 二、表中数据除“95年实际情况”栏以外,均以96年和97年上半年纳税申 报的数据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以总局统一制定的两位数代码为准; 省以下“地区代码”由各省自定,但仅限于两位阿拉伯数字。 四、“企业名称”、“企业编码”、“所属行业”、“企业性质”各栏均按“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内容填写。 五、“应税销售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栏;“销项税额”对应“申报表”中 第3栏;“本期进项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0栏;“本期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对应“申报表”中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7栏;“本期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9栏;“应纳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 20栏。上述各栏所对应的“申报数”均按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写,“核实数” 则按照这次检查核实后的数据填写。 六、“税负率”按本表有关数据计算,公式: 税负率=[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申报表第10栏数)]/应税销售额× 100% 七、“主营业务利润”、“××初存货金额”、“××末存货金额”各栏按照企 业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写。 表中所有数据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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