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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41号
颁布时间:1997-07-23
1997年7月23日 湘国税函[1997]14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20号)精神。确保 免税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墙体材料新产品开发,经研究,现将利用废 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税企业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免税 名单”)的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子以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但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其他企业,符合免征增值 税条件的,须凭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或郴州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站)的检测报告和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免 税手续。 三、列入“免税名单”以及经检测、审查批准免税的企业,如废渣掺兑量发生变 化,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利用废 渣生产墙体材料享受免税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对经国税机关抽查。原料中工业废渣掺 兑量低于30%(不含30%)的,要取消免税优惠。 附件:利用废渣生产培体材料免税企业名单 生 产 企 业 经 济 免税产品名称 利用废渣 性 质 名 称 资兴矿务局唐洞煤矿建材厂 国 有 煤矸石烧结砖 煤矸石 湖南省马田煤矿歼石砖厂 集 体 煤矸石烧结砖 煤矸石 资兴矿务局宣源煤矿矸石砖 国 有 煤矸石烧结砖 煤矸石 厂 衡阳市炼焦厂建材分厂 国 有 煤矸石烧结砖 煤矸石 涟邵矿务局金竹山煤矿矸石 集 体 煤矸石烧结砖 煤矸石 砖厂 郴州市湘南新型建材总厂 国 有 蒸养粉煤灰砖 粉煤灰 湖南省湘江氮肥厂建材分厂 国 有 炉渣蒸养砖 炉 渣 株洲市霞湾电机砖厂 股份制 高掺量粉煤灰 粉煤灰 烧 结 砖 湘潭建材钢铁总厂 国 有 高掺量粉煤灰 粉煤灰 烧 结 砖 冷水江市第一建材厂 国 有 煤矸石烧结砖 煤矸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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