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68号
颁布时间:1997-08-19
1997年8月19日 湘国税函[1997]168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对我省 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人的税收问题,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比照该 文件执行。另外,如从事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人在1997年内未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暂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2日 国税函发[1997]4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 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 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 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 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 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 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 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界市国税局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请示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