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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121号颁布时间:2005-04-12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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