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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120号颁布时间:2005-04-16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89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2”开头的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1”开头的代码。全国其他地区国家税务机关采集按上述方法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时,应按有关规定准予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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