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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119号颁布时间:2005-04-12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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