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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59号颁布时间:2005-02-25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所规定的建材产品,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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