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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57号颁布时间:2005-02-25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真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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