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中烟工业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249号颁布时间:2004-09-22

     2004年9月22日 鄂国税函[2004]249号  武汉市、襄樊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4年度烟叶生产技术开 发费的函》(鄂烟工函[2004]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湖北中烟工业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 元,用于烟叶项目。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 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湖北中烟工业公司所属企业 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1  武烟集团  2700   2  襄樊卷烟厂  100   3  清江卷烟厂  200   合 计  3000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