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 鄂国税函[2004]249号
武汉市、襄樊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4年度烟叶生产技术开
发费的函》(鄂烟工函[2004]26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湖北中烟工业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
元,用于烟叶项目。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
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湖北中烟工业公司所属企业
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1 武烟集团 2700
2 襄樊卷烟厂 100
3 清江卷烟厂 200
合 计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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