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9日 鄂国税函[2004]285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统一我省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石油分公司跨地区(潜江市区域以外)开采原
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第九条的规定,从2004
年1月1日起,对跨县(市)的油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应
纳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
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潜江市国税局应当按月将有关资料向各油气田
(井口)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递。现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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