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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105号颁布时间:2004-09-20

     2004年9月20日 鄂国税发[2004]105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备案登记时,应按《通知》 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件”,不再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确认书》。 对采购的设备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各地要严格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和相关标准 进行审核。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备案、退税审核和事 后监管三关。凡是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外 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手续;税务机关在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应 先到企业实地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退税后,应在五年内对其跟踪 管理,如在监管期内发现有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 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退税税款。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公式仅适用于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退税 率为零的出口货物;而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 规定的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源泉管理。要及时 对总局下达的海关进口进料电子数据进行划分,并通知企业在要求的期限内,按有关 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 证明”的,相应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免、抵、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   (三)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如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凡未按规定 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出口货物,按《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 如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相应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国税机关 在审核退税时应对委托加工合同进行审核;如外贸企业采取代理进口方式的,外贸企 业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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