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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94号颁布时间:2003-08-29

     2003年8月29日 鄂地税发[2003]9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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