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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94号
颁布时间:2003-08-29
2003年8月29日 鄂地税发[2003]9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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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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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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