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 鄂国税发[2003]92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
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与
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主体。对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纳税信
用等级,实行共同评定。其中,县(市)以下纳税人,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共同评定;设区的市、州所在地的纳税人,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共同评定。对非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评定。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原则上对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
人都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合当前实际,可先在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各类纳税企
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中进行等级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实行“定
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
三、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间。对纳税人2002年度、2003年度纳税
信用等级进行的考核评定是我省首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2004年二季度内完成
综合考评、初评公示、等级核定、媒体公告等工作。以后每两年一个周期,开展信用
等级评定。即2006年二季度再进行新一轮的等级评定,依次类推。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考核内容与标准。为使评定考核工作口径统一、程
序规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办法》规定,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考核表》(附后),主要有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分值分布、扣分标准、考核结果等
栏目。各地在认真做好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的基础上,要严格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确定的内容与标准进行考核评定,不得随意调整与
变通。
五、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全省A
级纳税人进行公告。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本地区除A级以外纳税人的纳税
信用等级是否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以及所采取的公告形式,可根据情况自行商定。
但是,都必须在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予以公告;
六、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
鼓励和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有效途径,是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主管领导任传富、刘永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比照省局做法,加强领
导,相互配合,经常联系,彼此沟通;要积极运用信息手段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致性与科学性,努力营造一个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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