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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84号颁布时间:2003-07-24

     2003年7月24日 鄂地税发[2003]8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 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关于外来经营纳税人的报验登记管理问题。对已能确定外来经营超过180 天以上的纳税人,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可以凭纳税人所在地已办理的税务登 记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暂不能确定外来经 营是否超过180天以上的纳税人,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应先凭纳税人所在 地已办理的税务登记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纳入临时经 营户管理,若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后,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关于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问题。对实行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其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   三、关于简并征期的问题。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对农村边远地区且每月 纳税额较小的“双定”征收户,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征牧方式。其纳税期限一般 以季为主,特殊情况可采用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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