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85号
颁布时间:2003-07-24
2003年7月24日 鄂地税发[2003]8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管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县 (市)加快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通知》重要性的认识。《通知》是贯彻执行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有力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知》的重要性,积极与扩权县(市) 政府加强联系与配合,认真落实税务扩权事项。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大力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扩权县(市)的范围。《通知》决定扩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20个 县(市)为: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县、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 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 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有关税务审批管理权限。以上享有扩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20个县 (市),其享有的有关税务审批管理权限为: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定期定额纳税人申请停(复)业。 (三)纳税人支付总机构管理费。 (四)出具发票遗失证明。 (五)邮寄申报。 (六)企业资产置换、转让所得税处理。 (七)发票核销。 (八)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和换证、遗失补发。 (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遗失补发。 (十)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及延期缴纳税款。 (十一)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十二)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十三)计算机记账。 其中原需由省局审批事项,扩权县(市)自行审批后逐级报市(州)局、省局备 案。 四、其它税务审批管理事项及未扩权县(市)税收管理权限仍按现行税收管理体 制有关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