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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85号颁布时间:2003-07-24

     2003年7月24日 鄂地税发[2003]8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管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县 (市)加快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通知》重要性的认识。《通知》是贯彻执行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有力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知》的重要性,积极与扩权县(市) 政府加强联系与配合,认真落实税务扩权事项。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大力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扩权县(市)的范围。《通知》决定扩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20个 县(市)为: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县、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 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 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有关税务审批管理权限。以上享有扩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20个县 (市),其享有的有关税务审批管理权限为: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定期定额纳税人申请停(复)业。   (三)纳税人支付总机构管理费。   (四)出具发票遗失证明。   (五)邮寄申报。   (六)企业资产置换、转让所得税处理。   (七)发票核销。   (八)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和换证、遗失补发。   (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遗失补发。   (十)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及延期缴纳税款。   (十一)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十二)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十三)计算机记账。   其中原需由省局审批事项,扩权县(市)自行审批后逐级报市(州)局、省局备 案。   四、其它税务审批管理事项及未扩权县(市)税收管理权限仍按现行税收管理体 制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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